(2016)桂03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高莲、吴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高莲,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高莲。被执行人吴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高莲、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