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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建朋与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朋,马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973号原告吕建朋,农民。被告马洪国,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朋诉被告马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