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开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开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5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开良。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14日、2015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贵州省关岭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卫东,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开良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开良及其辩护人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开良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杏垟村×××××号出租房,被告人韦开良用螺丝刀撬门入室,在二楼被害人胡某、朱某的房间内窃取白色步步高牌手机1部、黑色男士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700元)后,被胡某发现而逃跑。被告人韦开良逃跑至云周杏垟村欧联超市附近时被胡某追上,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韦开良用肘顶撞胡某的胸部,并将该包扔到地上,脱掉衣服趁机逃跑。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92元。案发后,黑色男士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700元)已被胡某追回。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韦开良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开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朱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欧联超市杏垟店监控视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开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开良系漏罪,应数罪并罚;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朱卫东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韦开良构成转化型抢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韦开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开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韦开良退赔人民币1292元,返还被害人胡某、朱某。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