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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荣坪、张兴虎、范宗芝、田某申请执行罗寿国、罗寿兵、刘正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坪,张兴虎,范宗芝,田某,罗寿国,罗寿兵,刘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坪,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兴虎,男,1950年10月2日,汉族,无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执行人范宗芝,女,汉族,1960年11月18日生,无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执行人田某,男,2010年4月14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法定代理人张荣坪。被申请人罗寿国,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被申请人罗寿兵,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被申请人刘正秋,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886号张荣坪、张兴虎、范宗芝、田某与罗寿国、罗寿兵、刘正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685.00元,执行费285.00元,合计2597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交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