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武平与冀亚辉、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平,冀亚辉,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83号原告张武平,男,生于1978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冀亚辉,男,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被告杨娜,女,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平诉被告冀亚辉、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张武平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