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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武平与冀亚辉、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平,冀亚辉,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083号原告张武平,男,生于1978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冀亚辉,男,生于1983年10月27日,汉族。被告杨娜,女,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平诉被告冀亚辉、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张武平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