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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2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