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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国瑞与王兵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瑞,王兵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97号原告:赵国瑞,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兵兵,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白果行政村东相楼自然村。原告赵国瑞诉被告王兵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