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国瑞与王兵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瑞,王兵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97号原告:赵国瑞,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兵兵,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白果行政村东相楼自然村。原告赵国瑞诉被告王兵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