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泳娴与曹子钦、曹嘉良���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子钦,黄泳娴,曹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子钦,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泳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曹嘉良,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曹子钦因与被上诉人黄泳娴及原审被告曹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6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曹子钦上诉称,涉案借款系划入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泓润地产有限公司的,即合同履行地为江门市蓬江区,而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也在江门市蓬江区。据此,本案应当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约定向甲方(黄泳娴)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