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宝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宝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151号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虎兴,经理地址:华亭县。被告李宝山,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昕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