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唐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第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成,男,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川执39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唐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成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