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行赔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华源石材商行与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龙华华源石材商行,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行赔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龙华华源石材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诚联林产品综合市场内。负责人周海华,该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兰宗,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现居住海口市龙华区,系海口龙华华源石材商行管理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楼231室。法定代表人吴丕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兰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哲良,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灵灵,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倪强,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季彪,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海口龙华华源石材商行(以下简称华源商行)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龙华区执法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行赔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华源商行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本案行政赔偿请求。因此,本案的审理,应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本院在审理华源商行提起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件中,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本案亦应当发回重审。综上,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赔初6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 坤审 判 员 单 宇审 判 员 赵敬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夏丽君书 记 员 陈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