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与白长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白长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8441号原告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十贰村福兴路甲15号.法定代表人李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卫,系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长影,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宏霞公司”)诉被告白长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凤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大卫、被告白长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霞公司诉称:2014年8月2日,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营部将吴先生购买的16件灯具交予原告运输至沈阳,提货方式为自提。货物运输到沈阳后,因原告疏忽,造成被告将货物提走,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原告赔付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营部14,437.50元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4,437.5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长影辩称:我当时是卖材料的,吴先生让我帮忙取下货,因为认识,关系还可以,我就帮他去取货了。我验货完毕之后发现没有问题,就给吴先生打电话,签字把货提走了,提货的时候给货运站了240元货运费,后来客户接到我帮他提的货之后把这240元货运费给我了。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没给货款,问我与客户熟不熟,我说我就是帮忙提货。后来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吴先生的工地在哪,我回答说可能是在浑南。后来就谁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认为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接到法院的电话才知道把我起诉了。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吴先生自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销部购买灯具16件,并通过物流由北京运至沈阳,交货方式为自提,华锐翔宇货站委托原告宏霞公司予以放货。2014年8月4日,被告白长影至原告经营货站处取货,并支付运费24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主张因原告疏忽造成被告将货物提走,导致原告赔付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销部货款14,437.50元,要求被告返还该笔不当得利款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笔录、物流货运单、货物提货出库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自身工作疏忽造成被告将货物提走,致使原告赔付货款14,437.50元,本院认为,其一,原告主张货款价值为14,437.50元,但其举证的批发单上所列明的物品并不足以证明即本案被告所提取的16件灯具;其二,原告主张已经将货款14,437.50元赔付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销部,但原告举证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曾向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销部支付过14,437.50元,发票并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系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支付;其三,即便原告确已将货款赔付北京君辉华阳照明设备经销部,原告在明知收货人为吴先生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与被告,并由被告支付运费并签收,可见原告在被告提货时已认可被告代取货物的身份,被告提取货物并非无合法根据,被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因工作疏忽而支付的赔偿款亦不应向被告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北京宏霞货物运输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