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诉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109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5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覃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雯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