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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史根强与潘永前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根强,潘永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427号申请执行人:史根强,男,1975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潘永前,男,1987年9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史根强与被执行人潘永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文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史根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