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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任新燕与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燕,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16号原告任新燕。委托代理人余广利、高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青龙村。负责人王智敏,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长兵,该公司出纳。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李斯路佳境天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任新燕与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科产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燕撤回对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新燕负担。审 判 长  王靖莉审 判 员  董卫群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