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779号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根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89元减半收取61094.50元,由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