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东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东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914号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300007161。负责人廖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良(特别授权),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传奇(一般代理),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二渡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033899。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东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