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惠与陈邵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陈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黄惠,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陈邵荣,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黄惠与被执行人陈邵荣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向金融、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