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358号原告苏某,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马杰,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