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姚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洪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良,余姚萧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军,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良因与被上诉人余姚萧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良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钟康树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