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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蒋发展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发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7刑初52号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发展,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楚聪、陈东东,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壶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发展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发展及辩护人王楚聪、陈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8日中午,蒋发展冒充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看守所武警中队,以让被害人杨某某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杨某某人民币18000元。2、2015年9月10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看守所政委秘书,以让被害人付强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付强人民币8500元。3、2015年9月17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武警支队,以让被害人李瑞庆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李瑞庆人民币33000元。4、2015年11月8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看守所武警中队,以让被害人郭德学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郭德学人民币19200元。5、2015年11月12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武警中队,以让被害人周磊平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周磊平人民币2000元。6、2016年1月4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武警中队,以让被害人杨文兵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杨文兵人民币1000元。7、2015年11月25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看守所武警中队,以让被害人杜波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杜波人民币18000元。8、2015年11月30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看守所的武警,以让被害人李小刚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李小刚人民币18600元。9、2015年12月26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看守所武警,以让被害人孙学强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孙学强人民币6000元。10、2016年1月4日,蒋发展冒充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中队,以让被害人刘新元帮其购买帐篷为由,诈骗了刘新元人民币6000元。综上,被告人蒋发展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0300元。壶关县公安局在侦查该案过程中,依法查获并扣押作案所用的迪爵牌黑色摩托车一辆,手机六部,眼镜一副,帽子一个,羽绒服一件,银行卡三张,钥匙一串,手机充值卡三张,手机卡十五张,笔记本一本,姓名为张会的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发展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吕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发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郭德学、李小刚等人的财物共计130300元,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发展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发展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全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发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发展的赃款人民币1303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18000元,付强8500元,李瑞庆33000元,郭德学19200元,周磊平2000元,杨文兵1000元,杜波18000元,李小刚18600元,孙学强6000元,刘新元6000元。三、作案工具迪爵牌黑色摩托车一辆,手机六部,眼镜一副,帽子一个,羽绒服一件,银行卡三张,钥匙一串,手机充值卡三张,手机卡十五张,笔记本一本,姓名为张会的身份证一张。由扣押机关壶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建兵审 判 员  杜晓雅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