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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佳诚友,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桂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蝶。该××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42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诚友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俊   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