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与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011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诉讼代表人韩四,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诉讼代表人李建兵,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诉讼代表人王文礼,男,61岁,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李全仁,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杨瑞光,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诉被告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负责人杨瑞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乌拉特前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中的被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项目部收取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装修押金因其项目部公章涉嫌伪造,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实际收取1752元,退还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爱民舒馨园小区127户业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乔 睿审 判 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郭俊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佳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