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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陆正娥与许奕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娥,许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824号申请执行人陆正娥,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许奕娜,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本院在执行陆正娥与许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许奕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8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冻结其数个银行账户,但账户无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不清楚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二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