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明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董中华,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明科技有限公司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万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