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高彦辉与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辉,李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189号之一原告:高彦辉。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辉与被告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忠代审判员 甄立新陪 审 员 王玉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