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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9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xx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93刑初8号公诉机关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7日被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十林检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自行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与于xx在2016年1月10日,去黑龙江开库康段下游25公里处的大白块区域打渔,被告人张xx于1月13日左右,用自带的铁夹子在大白块岛对面的江心岛(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0林班)进行捕猎,夹到雪兔1只,扔在地窨子附近的四轮车旁,1月14日又将被铁夹子夹住爪子的1只活雪兔用木棍打死,在返回的途中被双河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潜逃。2016年1月24日被开库康派出所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张xx承认非法捕杀1只雪兔,辩解另外1只雪兔是其捡到的。被告人张xx非法猎捕的2只雪兔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2只雪兔被公安机关送至十八站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处理。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雪兔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xx承认非法猎捕1只雪兔,辩解另外1只雪兔是其捡到的,夹子不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上旬,被告人张xx与于xx去黑龙江开库康段下游25公里处的大白块区域打渔,被告人张xx于1月13日,下完网后在江心岛的边上发现有很多兔子脚印,顺着兔子脚印找,在一棵大树下发现一只被铁夹子夹死的雪兔,在附近又发现六、七个夹子,这些夹子被雪冻住了,就往上挪了挪。1月14日又将被铁夹子夹住爪子的1只活雪兔用木棍打死,在返回的途中被双河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潜逃。被告人张xx非法猎捕的1只雪兔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2只雪兔被公安机关送至十八站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处理。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及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收证明、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证人于xx、庄xx、胡xx、葛xx、姜xx的证言;被告人张xx供述与辩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当庭出示,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雪兔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铁夹子7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衣 敏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