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樊才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峰,樊才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学峰,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樊才正,男,1961年生,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学峰与被执行人樊才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589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