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樊才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峰,樊才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学峰,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樊才正,男,1961年生,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学峰与被执行人樊才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589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59号之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