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全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全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94号罪犯刘全文,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了(2014)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5)武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全文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刘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全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全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全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全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