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青伙与马燕、魏世界、马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青伙,马燕,魏世界,马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099号原告:任青伙,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燕,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魏世界,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淑侠,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伙诉被告马燕、魏世界、马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任青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青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青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