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京顺与苏合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京顺,苏合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182号原告:苏京顺,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洪刚,住故城县。被告:苏合伍,住故城县。原告苏京顺与被告苏合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京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金31元,计56元,由原告苏京顺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