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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京顺与苏合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京顺,苏合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182号原告:苏京顺,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洪刚,住故城县。被告:苏合伍,住故城县。原告苏京顺与被告苏合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京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金31元,计56元,由原告苏京顺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