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6169号原告:汪旭东。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0号(1-31-6室)。法定代表人:孙京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波,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旭东诉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泽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旭东及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将牌照号为辽A×××××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9年10月12日与沈阳八方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6年合同,后来沈阳八方货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被告公司收购。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满。被告拒不履行过户手续,故诉至本院。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八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要妥善保管车辆,因此本案涉案车辆必须真实存在,才能予以过户。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原告与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城市货的经营管理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乙方(汪旭东),一、甲方取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拥有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使用权。乙方依照甲乙双方合同取得货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车辆牌照号辽A×××××。二、合同有效期限为六年,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性交纳转让费5.5万元,货运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甲方,车辆产权属于乙方。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乙方经营期满后,解除经营合同,公司自动收回经营权。另查明,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更名为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同被告继续履行原告同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上述经营管理合同。辽A×××××车辆的所有权现登记于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工商登记信息表、沈阳八方货运出租汽车公司城市货的经营管理合同书、行驶证、勘验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内容可得知,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与“经营期”指同一概念。且合同约定了经营期满后,解除经营合同,甲方收回经营权的事宜。故本合同应在经营期满后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合同已载明,原告是辽A×××××车辆的产权人,故原告有要求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其名下的权利。被告作为合同义务方,有协助原告变更机动车登记的后合同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旭东办理将辽A×××××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沈阳聚鑫峰货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