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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何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9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到被执行人陈某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112号北岸馨园1栋4-2号房屋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出上述房屋,由于处置不动产时间较长,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