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邹连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连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727号原告:邹连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王琛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连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连福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