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侯宝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宝成,侯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914号起诉人侯宝成,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起诉人侯有林,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二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侯宝成、侯有林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起诉人诉称,其是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汪家店村村民,在该村朝阳路26号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6月,起诉人向河南省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起诉人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2016年6月25日,河南省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向起诉人公开了国土部作出的国土资函[2005]393号《关于安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393号批复)。起诉人认为393号批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物权,向国土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12日,国土部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6]1288号),认为申请人就393号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起诉人认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国土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6]1288号),并责令国土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二、诉讼费由国土部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所诉393号批复,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一种通知行为,该批复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组成部分。起诉人对此批复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侯宝成、侯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