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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刘梅,江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873号原告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4-9-1。法定代表人江虹莹,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895249-7。委托代理(特别授权)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梅,女,生于1984年11月01日,汉族。原告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邻水县馨华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凤敏人民陪审员  文谟孝人民陪审员  包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