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9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晓辉与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辉,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9479号原告:汪晓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清澄名苑27号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汪晓辉与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世纪联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产品生产者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被告世纪联华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世纪联华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世纪联华清城超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