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肖学波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学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刑更3号罪犯肖学波,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年县。2014年8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4)永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学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永年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肖学波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1、肖学波在辛庄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5年11月1日参加政治学习后,2015年11月15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益劳动,并通知不到本人。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日均未参加辛庄堡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和集中学习,后辛庄堡司法所多次查找未果,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经调查,肖学波2015年10月10日,在永年县辛庄堡乡一三街村东“好响亮练歌房”内无故将多名工作人员打伤。肖学波于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年县公安局辛庄堡派出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永年县司法局建议对肖学波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肖学波被本院判处缓刑后交永年县司法局执行,具体由辛庄堡司法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15年11月15日后肖学波未按要求到辛庄堡司法所报到,后辛庄堡司法所工作人员查找不到肖学波,肖学波居住地辛庄堡乡一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也证明肖学波于2015年11月15日后与村帮教小组失去联系,不知肖学波的去向。肖学波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另查明,肖学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年县公安局辛庄堡派出所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1月19日上网追逃。上述事实,有永年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永年县公安局拘留证,永年县公安局辛庄堡派出所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表,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辛庄堡乡一三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肖学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永年县司法局对肖学波撤销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永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肖学波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肖学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