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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傅成从与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成从,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327号原告:傅成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李晓平,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原告傅成从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自强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傅成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成从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成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8.5元,由原告傅成从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