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曹某甲、王某某、何某甲、曹某乙、何某乙、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曹某甲,王某某,何某甲,曹某乙,何某乙,胡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945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曹某甲。被告王某某。被告何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何某乙。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曹某甲、王某某、何某甲、曹某乙、何某乙、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