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3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雅楠与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雅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10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588室。法定代表人:孟浩,负责人。被申请人:吴雅楠,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吴雅楠与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了(2016)京0101民初1310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16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对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账户(1.北京银行前门支行账户×××;2.兴业银行东单支行账户×××;3.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账户×××;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6年8月22日,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被冻结的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账户内存款已满足保全数额,要求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应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限,现本院依法冻结的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东单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经满足保全申请人吴雅楠请求的数额,故对其他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前门支行账户(帐号×××)的冻结;二、解除对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账户(帐号×××)的冻结;三、解除对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账户(帐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