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齐海深与李志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深,李志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55号原告:齐海深。被告:李志新。原告齐海深与被告李志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齐海深于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海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