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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齐海深与李志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深,李志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55号原告:齐海深。被告:李志新。原告齐海深与被告李志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齐海深于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海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