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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树才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才,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282号原告杨树才,男,1965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金柱,男,45岁,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才诉被告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才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树才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