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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陆毅与王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毅,王晓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884号原告:陆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晓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毅与被告王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