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程金丰与房雪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丰,房雪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000号原告程金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岳岩,系沈阳市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雪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房宝恒,系沈阳市消防局退休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丰与被告房雪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金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金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金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金丰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娄 巍人民陪审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