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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兴勇与温州国伟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勇,温州国伟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095号原告:李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旺,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国伟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上东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兴勇与被告温州国伟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兴勇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勇以已与被告温州国伟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李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李兴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祥    竹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人民陪审员盛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海    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