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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付碧云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碧云,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37号原告付碧云,1954年9月11日。委托代理人徐滨良(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碧云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碧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碧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碧云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375元、公告费26元,免予收取。审��长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俊人民陪审员  刘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