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9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运、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955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周运,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方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健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伟明,该公司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霆,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健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伟明,该公司人事主管。上诉人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周运经济赔偿金54376.3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上诉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自2015年入职上诉人重要岗位以来,组织纪律性差、工作散漫,不听从上级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旷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经上诉人多次教育、处罚,被上诉人甚至写了申请,说明再次违规则自动辞职,但其仍无悔改之意。因被上诉人多次旷工,上诉人是依据法律、企业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了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2、上诉人当时口头告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其旷工多天没有上班,上诉人只能在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后,先以电话告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事实与理由,通知其回来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离职手续。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回公司,上诉人只能根据相关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邮寄到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上的地址。被上诉人收到证明后,才回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上述整个过程完全是正确依据有关法律,符合程序,并非事后行为。被上诉人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旷工的合法性,上诉人行使解除权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经济赔偿金错误。被上诉人周运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原审第三人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日常行为考核记录单》及《护卫工作日志》显示,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30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不参加安全培训会议,同年6月25日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不上班,同年8月20日无故旷工一天,且均有被上诉人本人签名确认;另外,2015年9月2日、9日至11日、14日至22日的《护卫工作日志》中“值班人员”一栏均未有被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1日所写《个人离职原因说明》及《离职申请表》载明:“本人如果未经上级同意再次出现擅自不参加分队组织的集体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上级同意私自调岗换班以及无故不来上班,将视为自动辞职。”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承认其2015年9月2日、9日至11日、14日至20日没有上班,但称其在2015年8月3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打电话向队长请假,并向队长支付了找人顶班的费用。仲裁及二审时,被上诉人提交了:1、报警回执,显示“报警人:事主”,报警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14时47分;2、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开具的发票,显示“顾客名称:周运”,所购项目为云南白药气雾剂4瓶及红花油4瓶。上诉人则认为:上述证据1中显示的报警人仅是事主,并无被上诉人的名字,无证据证明报警是否因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且报警是在2015年8月31日,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发票是在2015年12月8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必须于生病当天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要进行事后假期申请的,也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而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几个月后的购药发票,故被上诉人主张的交通事故是无法证明的;而且,被上诉人所称给钱队长找人顶班,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也不是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员工手册》封面载明:“本手册属于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另外,该《员工手册》第二章“雇佣”第13“离职手续”规定:“……连续旷工三天的,公司将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第2.3病假第2.3.1规定:“员工因健康状况××,如果当天为工作日,员工必须于生病当天内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若因突发病情或者病因不明需进一步确诊等原因来不及提交“假期申请表”时,公司可在收到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的口头通知后,在公司计算当月工资时暂时作病假处理,当员工康复上班时,必须进行事后假期申请,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和‘病历’,否则将不能享受病假待遇”;第六章“劳动纪律”第2.3“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行为”第2.3.9写明:“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该《员工手册》附表《阅知记录表》的“承诺人签名及日期”一栏中有被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则称其未见过该《员工手册》,当时上诉人是让其在空白页上签名。上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址邮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在一审提交了邮政快递查询记录,其中显示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日本人签收。被上诉人则否认收到上述通知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已提交《员工手册》证明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且该《员工手册》已明确载明适用于原审第三人的各分子公司,被上诉人虽称未见过该《员工手册》,但《员工手册》附表《阅知记录表》的“承诺人签名及日期”一栏中有被上诉人的签名确认,故被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应遵守该《员工手册》的规定。现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2015年确实存在连续旷工3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符合上述《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1日所写《个人离职原因说明》及《离职申请表》中亦承诺再次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将视为自动离职。被上诉人虽主张2015年9月连续多天未上班的原因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已打电话向队长请假,亦支付了找人顶班的费用给队长,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所陈述的请假手续也不符合上述《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综合双方陈述及本案证据,本院认定被上诉人确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上诉人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属合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二、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周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376.32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周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