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志凤与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凤,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许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6709号原告:孙志凤,女,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许庆国,普通合伙人。被告:许庆国,男,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孙志凤与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简称昊禧中心)、许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被告许庆国并作为被告昊禧中心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昊禧中心给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昊禧中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许庆国就被告昊禧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昊禧中心签订了《浙江乔克——大象世界购物中心Ⅱ期基金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出资50万元,认购浙江乔克——大象世界购物中心Ⅱ期项目,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起到2016年3月15日止,期间收益为年利率12%,合同另约定昊禧中心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原告,延迟支付的,昊禧中心应按原告认购本金及逾期收益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支付了收益,但未按时支付本金。原告认为被告昊禧中心应及时给付到期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庆国是被告昊禧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应对被告昊禧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昊禧中心、许庆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两被告需待项目方资金到位后方可归还,现暂时无法归还。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被告昊禧中心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吸纳原告资金,并承诺于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返还收益及本金,故原告与昊禧中心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实现的收益及本金支付给原告,现该投资款项已经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昊禧中心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昊禧中心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许庆国作为被告昊禧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志凤投资款50万元;二、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志凤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许庆国对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