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98号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2号新时代共荣工业区B栋5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730180。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销售。委托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3号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1597864N。法定代表人:罗兆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乐樵路段)嘉乐华印刷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651756-7。法定代表人:罗志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华胜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唐美玲书 记 员 陈永妹 来源:百度“”